全文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6)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出版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讲好中华民族大团结故事、讲好新疆故事,宣传新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编入教材,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全过程。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培训计划和教育内容,开展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群众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实践能力。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列入宣传教育内容。
第四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影像视频、宣传栏、宣传册、广告标识等多种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融入景点宣传,传播民族团结进步理念。
第四十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章 创建表彰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窗口单位、进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
评审命名和评选表彰,按照自治区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命名和模范表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等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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