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11)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五十九条 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其反洗钱工作情况的质询,予以及时回复、确认,不得拒绝、隐瞒或故意拖延。
第六十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从业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机制,组织行业和从业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风险评估结果,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对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分类实施反洗钱自律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从业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接受约见和警示谈话,对反洗钱工作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采取问询、查阅复制资料、调查分析、自律检查等方式,向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了解情况,评估风险:
(一)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存在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二)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涉及重大洗钱案件;
(三)行业或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涉及有关重大洗钱案件的新闻报道;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应当开展自律检查调查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现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反洗钱规定或行业存在较重大洗钱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十四条 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六十五条 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并可以向行业发出风险提示:
(一)发送风险提示函;
(二)建议整改;
(三)约见谈话;
(四)建议培训;
(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六)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反洗钱自律公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以按照相关自律公约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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