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10)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合作机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工作纪律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章程的规定,共享涉及对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信息和行业通用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从业机构应当自获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资料。已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业机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和其他规定途径提交反洗钱报告、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
第五十五条 从业机构应当对所报送或共享的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所提交的信息资料,或对所报送信息进行说明或解释。
第五十六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在每年第一季度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从业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机构总部按年度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从业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报告: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调整情况;
(三)高级管理层和反洗钱负责人信息,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人员信息发生调整的;
(四)涉及本机构的反洗钱重大违规行为、洗钱案件、处罚信息;
(五)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六)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评估材料;
(七)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五十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部署安排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和考核评级工作,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或其他规定的途径提交评估考核资料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配合开展风险评估和考核评级,督促从业机构如实报告和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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