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编自长视频的短视频如何适用适当引用规则(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引用确实需要符合适当性,但这里的“适当性”不是指独立意义的引用比例适当,而是根据引用目的来判断引用行为是否适当。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形引用比例都比较直观,易于判断,即使如此也应当把“适当”理解为依附于引用目的的灵活引用比例。例如,短视频的创作目的涉及对长视频的几帧画面或者一段剧情作出评价,那么其引用的适当性就应限于这几帧画面或这一段剧情,至于引用部分占短视频或者长视频的绝对比例则无关紧要,即使短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是出自长视频,只要创作者基于引用目的确实有必要如此引用,那么也可以符合引用的适当性。从比较法视角看,适当引用条款的适当性要件也不是独立存在的,无论是那些要求引文必须简短的国家,还是那些规定只要有科学、评论、教育或消息的性质就可以引用的国家,都因规定不明确而招致批评,因此如德国法、日本法那样规定引用须符合要达到的目的或者良好习惯才是恰当的[5],我国法的规定也大意如此,也应该将这个适当性解释为一种符合引用目的的灵活的标准。
对此,在《西部畅想》案[6]中,上海高院认为,“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适当与否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若属此种情形,则应当认定引用方式不合理。”同样的,在“图解电影”案中,法院强调“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7],如果按照引用部分占长视频的比例来评价,就会得出引用电影截图介绍整部电影不构成侵权的谬论了。
总之,引用目的才是适当引用条款中最具意义的要件,前文已述“适当性”需要根据引用目的进行灵活解释,而“在作品中”的规范意义在于强调反对单纯的复制行为——这当然也不可能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引用目的。

三、适当引用的文义应从规范目的角度理解


因为适当引用的规范目的是为了表达自由的公共利益而例外地对私权作出限制,所以对这种限制的扩大解释应当谨慎,应当紧紧围绕引用目的来理解适当引用的文义。《著作权法》既然赋予作者得以禁止他人行为的一般性权利,就没有理由再鼓励利用特殊性的限制规则来破坏一般性的权利,具言之,如果某种行为对于落入适当引用的文义是模棱两可的,但该行为不符合适当引用的规范目的(例如,为独创性的表达提供论据或者展示争议),就应当认为法律不希望这种行为构成适当引用,否则完全可以为这种行为额外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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