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编自长视频的短视频如何适用适当引用规则(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回归到改编自长视频的短视频问题,在导览类短视频中通篇引用长视频的画面,显然是为了传播长视频的内容或者简述剧情梗概,这种情形不符合“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引用目的,但是,其它改编长视频的情形是否侵权可能会存在争议,笔者尚未发现我国法院对公开作出过判决,这个问题或许可以通过评价规范目的来回答。
例如,为了吐槽或评论视听作品甲,去引用视听作品甲中被吐槽的或是与评论相关联的画面,则应该不至于超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文义,然而为了吐槽或评论视听作品甲却引用视听作品乙的画面则难以符合规范的引用目的,除非是为了对比衬托。同样的道理,为了更生动地介绍文字作品丙去引用人物设定类似的但毫无内在关联的视听作品甲的画面,对作品丙有可能构成适当引用,但对作品甲就不应该构成适当引用。德国判例中,引用人不想自己进行有关的论述而是用他人的论述来替代,就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8]。总之,“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应当重点关注介绍、评论被引用的作品。
相比之下,“说明某一问题”的文义也应当保持在对拟论述、说明的问题提供论据或者展示争议的范围内,例如在科普类短视频中引用纪录片相关的片段,在对社会问题、历史问题表达观点时引用电视剧中折射相关问题的片段,都可以构成适当引用。另外,虽然我国立法尚未明确戏仿作品的法律地位,但如果通过引用原作品(即提供论据)来讽刺原作品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也可以属于“说明某一问题”,不过,大部分的鬼畜视频、恶搞视频引用长视频未必是为了说明这样的现实问题,更多是出于轻松搞笑的目的进行创作、传播,那么此类短视频依然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慎用“三步测试法”评价适当引用


“三步测试法”源于《伯尔尼公约》,直至TRIPS第13条 “成员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情形,并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才将“三步测试法”扩张至所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但是,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10条第2款所强调的——各缔约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符合“三步测试法”的特殊情况——“三步测试法”是一项适用于国际层面的约定,用来评价一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权利限制和例外是否合理[9],例如用于“欧盟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10]中。
于是,国内立法完全可以不吸收“三步测试法”,或者说恰当的转化方式可以是作为合理使用规则中的一般条款:“其它为了公共利益使用作品,而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且不损害原作者合法利益的情形”。但是,我国著作权法首先将“三步测试法”的后两步规定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终又吸收到新《著作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于统领该条款下每项情形,导致的结果是即使像适当引用这类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已经经过“三步测试法”检验的规则,也依然要适用“三步测试法”再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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