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不公示、公示金额引质疑,郑州业主遇到类似情况该咋办?看这里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河南商报记者 韩忠林 实习生 杨雪情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谁?应该由谁支配?物业擅自挪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公共收益问题进行细化、明确。
河南商报记者走访发现,诸如不公示公共收益、公示金额引质疑等现象目前在郑州不少小区仍存在。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执法部门会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呢?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又应该如何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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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郑州物业管理条例,聚焦小区公共收益】
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对公共收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记者梳理发现,公共收益具体包括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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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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