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村民违反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10)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三)对合同效力暂时不表态的情形:动迁利益在卖售人与买受人之间按照3:7的比例分配
农村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是农村房屋买卖的最常见形式。对此农村房屋的拆迁利益,《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规定卖售方和买受方按照3:7的比例分配,其法理基础是什么?3:7的比例具体如何计算?
1、《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的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规定:“……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2、法理基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很大的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得转让。即便农村房屋的买受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已实际入住,也不能依据“地随房走”的法理获得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旧是房屋出售方。农村房屋动迁,其动迁利益的一部分来自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评估价。此外,动迁补偿款或者动迁安置房都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的性质,这也应当是给卖售人的利益。因此,农村房屋出售方可以获得一定的动迁利益。
3、计算方法
“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对该规定的理解,重点是如何理解“补偿款”。农村房屋的动迁一般都是动迁组依据被动迁房屋的评估价等计算动迁补偿款,被动迁人再用该动迁补偿款(多退少补)购买优惠价的动迁安置房。
买受人获得了以下两部分利益:(1)动迁补偿款。(2)购买动迁安置房实际支出的房款(优惠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这两种利益可以用“动迁利益”来概括。
因此,《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中的“补偿款”应当是指“动迁利益”,而不能简单从字面上理解为“补偿款”。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