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村民违反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12)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为今后生活、工作及户籍管理方便,盛某某要求将其本人户口从XX镇XX村XX组,迁入到XX镇XX村XX组,求批复。嗣后,许某某以农村宅基地系集体所有不能买卖为由,要求各自返还财产未果,遂涉诉。
一审中,许某某提供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一份,发包方为张堰镇秦望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盛某某。承包起始日期为1999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9年7月31日。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3359号】许某某和盛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盛某某依约向许某某支付购房款40,000元,许某某亦向盛某某交付了房屋,许某某、盛某某双方皆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完毕。迄今为止,盛某某及其家人在案涉房屋上已生活居住将近20年,期间对案涉房屋及土地进行了改建、修建,并实际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盛某某居住期间,许某某曾出具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为盛某某办理落户界山村的手续,界山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接受盛某某为本村村民,同意盛某某户口迁入。事实上,盛某某已经是张堰镇界山村的村民,只是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在协议签订后,许某某并未就盛某某购买案涉房屋一事提出过任何异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尽管盛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但许某某、盛某某就《房屋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盛某某占有、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已长达20年,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对许某某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各自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3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某某负担。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290号】许某某与盛某某就案涉房屋买卖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全面履行完毕。许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盛某某,盛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近二十年。期间,盛某某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进行改建、修建。据此,许某某以盛某某并非界山村村民以及盛某某已获得颜家村土地征收安置为由,主张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许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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