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村民违反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11)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农村房屋的卖售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有两部分:(1)动迁款补偿款的30%;(2)购买动迁安置房实际支出的房款(优惠价)与市场价的差价的30%;
04案例一:许某某与盛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9年1月5日,许某某(甲方)与盛某某(乙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愿将坐落在金山区XX镇XX村XX组的一幢正房二间三层楼、厢房一间三层楼、小屋一间三层楼,占地面积为12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4平方#3层)共372平方米的私有住宅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4万元出让给乙方。合同约定,根据乙方要求在1999年1月5日之前首先预付房屋订金1万元给甲方,其余钱款到1999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给甲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金山区第二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对许某某、盛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后甲、乙双方皆如约履行,乙方至此以后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1991年12月15日金山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者许某某,土地坐落在XX乡XX村XX组。2005年8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发包方为金山区张堰镇秦望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盛某某,承包方住址为金山区XX镇XX村XX组,承包期限自199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止,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
1999年3月18日,金山区干巷镇颜家村村民委员会向金山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及张堰镇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村十六组村民盛某某因夫妻投靠,已在本区XX镇XX村XX组受让了他人房屋,经我村村民委员会商量决定,同意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本区XX镇XX村XX组的要求。”同日,金山区张堰镇界山村村民委员会向派出所出具《户口移入证明》一份,载明“兹由张堰镇界山村民委员会,同意干巷镇颜家村十六组村民盛某某的户口移入我村八组。因XX村XX组许某某的房屋,定居于本村八组,望贵所给予办理户口。”1999年4月10日,许某某向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内容为因其在金山区张堰镇上购置了商品房,故将案涉房屋转让给盛某某夫妇,并括号注明房屋转让合同经金山区第二公证处公证。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