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村民违反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14)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2、奖励费12元/平方米×187.88平方米=2,255元;3、购房补贴300元/平方米×187.88平方米=56,364元。本协议以上合计496,000元。乙方承诺于2010年6月24日前搬家交房的,甲方支付速签速搬奖10,000元/户。签订上述协议后,刘某桃领取了速签速搬奖及预付款合计110,000元,暂留定房款为396,000元。根据中山苑二期动迁安置情况表显示,动迁户本次加副业房后应安置面积187.88平方米,原保留款396,000元 副业房0元 副业房过渡费0元 保留款加副业房金额合计利息28,050元 至2013年11月30日过渡费金额7,816元,合计应付款431,866元。楼梯号11、室号101、套型建筑面积112.52平方米、楼层单价2,098元、使用应安置面积112.52平方米、应安置面积金额236,067元、超10%以内面积0平方米、超10%以内面积金额( 700)0元、超20%以内面积0平方米、超20%以内面积金额( 1400)0元、超20%以外面积0平方米、超20%外面积金额( 9000)0元、1套房金额合计236,067元;
楼梯号21、室号604、套型建筑面积112.76平方米、楼层单价2,268元、使用应安置面积75.36平方米、应安置面积金额170,916元、超10%以内面积18.788平方米、超10%以内面积金额( 700)55,763元、超20%以内面积18.612平方米、超20%以内面积金额( 1400)68,269元、超20%以外面积0平方米、超20%外面积金额( 9000)0元、1套房金额合计294,948元。2套房金额合计531,015元,缺额99,149元,刘某亮、刘某桃将缺额部分补交。该两套房屋已实际交付刘某亮、刘某桃,该两套房屋大产证已经办理完毕但小产证尚未开始办理,现刘某亮、刘某桃实际居住使用的为101室房屋。604室房屋现登记的权利人为案外人上海xxx置业有限公司。审理中,双方确认,安置房屋时101室房屋的市场价单价为11,098元,604室房屋的市场价单价为11,268元。
2014年4月31日、8月20日,刘某诚曾两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分别按撤诉处理、撤回起诉在案。另查明,刘某诚和沈xx为夫妻关系,刘某诚与刘甲为父子关系。沈xx、刘甲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函,明确关于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相关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权利均一并由刘某诚行使。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的“刘明成”系笔误,双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确认。刘某诚诉称,刘某诚系上海市松江区xxx桥xxx浜宅基地的权利人。2010年6月,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宣传资料,刘某诚宅基地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单位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擅自与刘某亮、刘某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否定了刘某诚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合法权利。经了解,刘某亮、刘某桃于本次拆迁过程中分配了拆迁安置房屋两套,分别为上海市松江区茸惠路***弄***号604室、茸惠路***弄***号101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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