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宽宥”制度体现了从宽政策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就萧真孙所犯案情来看,确实有“不孝”、“不义”、“攘夺”、“骚扰幼孤”等罪行,情节不轻,但是这位不知名的官员本着“定罪于民,率从轻典”而“轻恕”小人犯法,重罪轻判。在宋朝,如这位官员那样“定罪于民,率从轻典”的是一种普遍现象。以至于由于普遍的宽大造成恶人逃避惩罚,善人反受其祸的现象,绍兴六大臣赵鼎针对这种现象上奏说:“且如杀人者死,古今常法。
比年皆从贷例,而臣亦多酌情依断。圣人以罪疑惟轻,既无所疑,何为而贷?贷有一罪,则犯罪者愈罪,而善人咸被其祸。总之,判决讲究“贴近人情”,主要是为了实践“原情实有可悯”的仁恕精神,使得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具有可操作性。“法重情轻”,取旨奏裁。这是宋朝体现其“恕恤”刑事政策的当然之举。

法外“宽宥”制度体现了从宽政策


从宽政策


刑事政策的当然之举。熙宁五年特别下诏规定,任何层级的司法人员若有,,情轻法重”而不奏减时,则依“违制论”惩处。据脱脱主编的《宋史》卷《刑法三》所载诏书:“民以罪丽法,情有轻重,则法有增损,故情重法轻,旧有取旨之命,今有司惟以情重法轻则请加罪,而法重情轻则不闻奏减,是乐于罪人,而难于用恕,非所以饮恤也。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朝廷希望官员“用恕饮恤,,,奏减法重情轻之心跃然纸上。
宋朝的历代皇帝为了显示自己的仁爱情怀,通过“矜待”或“赦有”,使得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具体化。“矜待”是皇帝对具体案犯直接从宽处理,《宋会要。刑法六》专设“矜待”的门类,记述了大量的事例。“赦有”是对已判刑的罪犯进行减免,分大赦、曲赦、德音三种形式“赦有”在宋朝又称作“恩有”。
《宋史。刑罚三》记载:“恩有之制,凡大赦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赦有”制度起源很早,但是发展到宋朝,这个制度已经不是简单的赦免罪过,而是作为以宽为本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保障形式,以充分体现皇帝的宽仁。

法外“宽宥”制度体现了从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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