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宽宥”制度体现了从宽政策(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赦有”制度在宋朝首先表现为宽有的面非常广泛。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大抵宋世之赦,有减死释流以下者,有减死流释徒以下者,有减死流徒释杖以下者,赦之大小,此三等概之矣。不仅死刑,流和徒都能得到减刑。包括“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在宋朝也时常得到宽有。其次,“赦有”是经常性的。整个宋代,都保持了三年一次的郊祀大赦制度时期有人提出反对。
宋朝自太祖朝开始,就四次在郊祀的时候大赦天下,太宗、真宗,但都没有成功,于是形成固定的制度大赦天下外,每遇自然灾异,或者皇室内出现喜庆之事。‘除了三年一次的郊祀要。也要大赦天下。
宋代“布德恤刑”的思想、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在监狱管理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悯囚”,即对囚犯实行宽有,保障囚犯的基本生活条件,防止虐囚现象的发生蔓延。囚犯生病,可以保外就医,甚至设立专门机构,如“安济坊”等,“以居病囚”。

法外“宽宥”制度体现了从宽政策


除了这些“悯囚”措施外,还有如定期洗涤狱具、清洁牢房、治疗病囚、贩济贫囚和疏决轻犯等。宋朝在立国之初就开始叶阂囚”活动,((宋会要·刑法志》六之六七记载:宋太祖开宝二年下诏:“囚人枷戒、图图户庭,吏每五口一检视,洒扫荡洗,务在清洁,贫无所自给者,供给饮食,病者给医药;小罪即时决遣,重罪无有淹滞。”
后来,每岁冬夏降诏恤刑成为定制。遇有自然灾害以及皇帝或皇亲死亡等,也下诏悯囚。这些不定期的悯囚活动并不比例行的少,而且常常原减罪犯,多少带点赦免性质。

体现了从宽刑事政策


宋代司法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以上介绍仅是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其他如严格的法官纪律,限制拷讯、长官亲临、狱禁管理以及定期清理狱案的“断绝”制度、奖励“狱空”制度等等,虽不无流弊,但是对宋代法治,特别是以宽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法外“宽宥”制度体现了从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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