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系列:刑事证据之证人证言(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证人作证时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并且,《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和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人身保护
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刑诉法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为了防止证人作证可能招致的打击报复,打消证人的后顾之忧,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64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三)作证补偿
证人作证是在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除了人身保护之外,刑诉法还对证人作证时支出的费用补助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并且,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如不得认为认定证人缺勤,克扣其全勤奖等。
三、收集程序与方式
证人提供证言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如书面的询问笔录和自书材料,证人的当庭陈述等。无论按照哪种方式收集的证言都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存在以下规则:
(一)瑕疵补正
根据《刑诉解释》第90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5)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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