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系列:刑事证据之证人证言(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二)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证明力
(一)作证能力
证人作证首先需要具有作证能力。因此,需要审查证人在现场时和作证时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确认是否具有作证能力。
《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解释》第88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未成年人,只要作出的证言符合其年龄与智力状况,是可以担任证人的,只是证明力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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