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系列:刑事证据之证人证言(4)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二)证明力影响因素
证言受到证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时需要考虑证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案发时所处状态、道德水平、证人证言与案件内容的相关性、作证时的表现等因素。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仍然可以作证,但证明力较弱。
五、适用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
因为传闻证据存在误传的风险,传闻证据规则即是对这类证据的规制,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法庭审判时往往使用书面证言,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与对质等程序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因此《刑诉解释》第91条第三款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存在异议、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的,如果经法庭审査,书面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存在疑问,则该庭前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自己亲眼目睹和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能就这些事实提出意见、推理或结论,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作为证言,特殊情形除外。如证人发表的“应该是什么样”“好像怎样”“可能”“估计”等推断性言论,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解释》第88条第二款对意见证据规则进行了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三)相互印证规则
由于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易变性等特点,证言需要符合相互印证规则。相互印证规则是指证人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只有经过印证不存在矛盾的,或者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刑诉解释》第91条第二款对相互印证规则进行了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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