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耿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9)冀08刑终3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群众,警察,2005年7月至2016年4月任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捕前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20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2日因判处缓刑被承德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警察,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任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现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耿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冀08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某、耿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27日,焦某1(已判刑)和张某4(已判刑)因赌债纠纷,双方组织多人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发生械斗,造成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二人、车辆损失人民币5369元的后果。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接警后组织出警,现场扣押两辆涉案车辆。同日时任凤山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金某批准凤山派出所受理此案为行政案件,受案民警为金某和耿某。2015年6月1日,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确定案件承办单位为凤山派出所,案件承办人为金某和耿某。2015年6月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就该案成立专案组,副局长边某任组长,被告人金某为副组长,被告人耿某和其他临时抽调的人员为成员。专案组成立后,该案未移送给其他单位,办案主体仍是凤山派出所,也未更换案件承办人。2015年6月30日,凤山派出所对焦某1进行讯问,并向焦某1通知了相关人员的伤情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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