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该案件转立为刑事案件之后,因为采取强制措施一事,我向主管副局长边某口头汇报过,他说让我再等等,而且我们对应当采取哪种强制措施吃不准,所以一直没有对焦某1等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按照规定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在执法办案系统中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法制大队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但是对焦某1这起案件,我们派出所没有从执法办案系统中提出对焦某1等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先要和主管领导沟通,主管领导同意之后,再从执法办案系统里履行呈请、审批程序,由办案单位先报到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我在开调度会的时候曾经向副局长边某建议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来7月份的时候我还给边某打过电话,边某答复我等等再说。我在执法办案系统中没有进行过呈报。因为我对这次案件定性吃不准,后来又找不到焦某1等人,领导也没有安排怎么做。
2015年6月1日《呈请立案报告书》和丰公(凤)立字(2015)0336号《立案决定书》)、《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和《呈请立案报告书》上都有我本人签字,这是将这起案件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手续,已经对张某4和焦某1刑事立案了。对焦某1的违法犯罪前科应该进行查询,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没有对焦某1的违法犯罪前科进行过查询。凤山派出所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是耿某办理的,具体时间记不清,应该有手续,可能是副局长边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发还车辆,我再通知耿某具体办理,但是因为时间太长了,发还车辆具体经过我确实记不清了,将车辆发还给焦某1等人时,没有向焦某1收取过费用或者罚款。发还车辆当天我不在派出所,因为有专案组,发还应由专案组同意,我对此案定轻伤还是定寻衅滋事吃不准,我没有对他们打架案进行调解。康某找过我,问过我放车的事,我答复他说我做不了主。
发还车辆后这起案件一直没做处理,也没结案。我开始安排耿某找物价局的人做该车辆的损失鉴定,耿某和我说已经找了修车的人看过了,说花不了多少钱就能修上,但是我印象里耿某应该是找过物价局的人员鉴定过这辆车的损毁情况,之后我也没再过问,最后出没出结果我不清楚。专案组大概对这起案件研究过两、三次,到2015年7月之后,专案组对这起案件没人提了,也没人继续开展工作,我也没有继续办理,案子就搁下了。专案组后期形同虚设,没有成员参与办理该案了,我前期积极办理,后期专案组没有处理,又找不到涉案人了,我也就懈怠了,导致此案件在我任期内存在停滞,我做为凤山镇派出所所长和专案副组长,负有一定责任,但我指挥不了专案组。在办案中发现焦某1和张某4有赌博一事,因不在我们辖区内,我们不掌握赌博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没有移交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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