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15)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上诉人耿某供述,专案组后期没有人再催办这起案件,没有人跟其说起不要再继续办理这起案件,也没有人指示其继续办理。其跟金某提起过这起案件不能这么挂着,金某说专案组也没人管这个案件了,先搁着吧,其个人也不想牵头得罪人,就没有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办理。由此证实,二上诉人基于个人主观目的和想法,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却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玩忽职守的过失,客观上,二上诉人不履行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行为消极,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因其不作为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犯罪的客观要件。二上诉人提出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尽到了应尽职责和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耿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案件承办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全案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核实,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未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亦在涉案人员已造成多人轻伤的情况下,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长久搁置,在发现赌博犯罪线索后未依法移交,致使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继续危害社会,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上诉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的请求给予驳回。上诉人耿某在监察机关和当庭均承认主要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金某当庭对主要事实承认,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上诉人耿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判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对二上诉人作出从轻判处,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东
审判员孟路遥
审判员赵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禹蒙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路痴语、刑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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