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14)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上诉人金某在焦某1案立案后如审查认为不应由凤山派出所管辖,应明确提出变更管辖的建议,并依照移送程序进行呈批、批准、移送和送达。但上诉人金某并未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案移送其他公安机关侦查。故丰宁凤山派出所对焦某12015年5月27日的寻衅滋事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金某、耿某提出该案办案主体不是派出所,把上诉人和耿某定为该案责任人没有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均为证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说明”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证明凤山派出所是焦某1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办案主体的其他证据证明内容一致,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不能提供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取得该说明的线索或证据,二上诉人要求排除该说明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关于二上诉人提出作为专案组成员一直在积极侦查焦某1丰宁寻衅滋事案,金某并多次建议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主管局长每次都说再等等或研究以后再做决定,对涉案车辆的返还也是经主管领导同意才放行的上诉理由。
经查,根据焦某1寻衅滋事案专案组成员及参加案件协调会议人员的证言、个人工作记录和本案其他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金某曾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返还涉案车辆的事实存在,而在边某的个人笔记本中却记载着2015年6月29日其召开焦某1寻衅滋事案专案协调会上最后意见:1、被损坏车辆出鉴定后发还车;2、先拘张某4、焦某1。上诉人金某、耿某并未按此意见执行。由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三、关于上诉人提出焦某1寻衅滋事案案发后二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尽到了职责范围内应尽责任,耿某还提出其学习回来后一直向领导积极建议侦办此案,但上诉人作为普通民警,只能听从领导让等一等的安排,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上诉理由。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焦某1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后,副局长边某三次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决定成立专案组加快推进侦查工作,在6月15日、6月29日两次会议上,要求案件继续查,尽快查清案情,对车损情况作出鉴定。但6月30日,在未对涉案车辆损失作出鉴定意见情况下,二上诉人将扣押车辆返还给焦某1等人,未继续追查焦某1方参与作案人员情况,及时查明案情。7月份以后,二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未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将发现焦某1等人赌博线索移交相关公安机关,焦某1寻衅滋事一案实际处于无人问津的搁置状态,致使犯罪嫌疑人焦某1逍遥法外,继续作案,危害社会。上诉人金某供述,因为2015年7月之后专案组对这起案件没人提了,也没人继续开展工作,其也没有继续办理。其前期积极办理,后期专案组没有处理,又找不到涉案人了,其就懈怠了,导致此案在其任期内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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