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1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耿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案件承办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全案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核实,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未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亦在涉案人员已造成多人轻伤的情况下,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长久搁置,在发现赌博犯罪线索后未依法移交,致使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继续危害社会,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在纪检部门和当庭均承认主要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当庭对主要事实承认,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二、被告人耿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金某上诉的主要理由: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1、焦某1等寻衅滋事一案的管辖权不在派出所。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3条有明确分工,公安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市县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焦某1一案案情复杂、双方涉案人员多、且后来查明有多人户籍地跨省区,派出所的侦查手段和侦查能力根本无法完成。该案应由县局刑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侦破,也就是说该案办案主体不是派出所,把上诉人和耿某定为该案责任人没有依据。2、上诉人作为专案组成员和耿某做了大量的工作,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固定了大部分证据,基本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尽到了职责范围内应尽责任,并无失职行为。3、焦某12018年12月在滦平县再次作案时,上诉人和耿某已调离凤山派出所一年零八个月,二人调走时已移交了案件,焦某1再次作案产生的恶劣影响与上诉人无关。
4、焦某1案件中,上诉人多次提出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但主管领导每次都说研究以后再做决定。对涉案车辆的返还也是经主管领导同意才放的车。办理此案中,上诉人没有任何受贿和徇私舞弊行为。另外,对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名义出具的证明“焦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的承办主体是派出所的证据,因无自然人签名,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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