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1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人耿某上诉的主要理由: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上诉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上诉人从石家庄学习回来后,发现焦某1案件处于停滞、无人问津的状态,曾建议时任金某所长应当积极破案,金某所长称边局让再等等。对该案未能及时查处,上诉人主观上既无过失也无故意。2、上诉人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上诉人一直向领导积极建议侦办此案,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同意返还涉案车辆,但上诉人作为普通民警,只能听从领导的指挥和安排,在所长称局长要求再等一等的情况下,上诉人是无法再进行侦查的。3、上诉人的行为达不到构成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另外,请求排除证明“焦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的承办主体是凤山派出所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理由同上诉人金某。
原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具有证据效力。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焦某1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寻衅滋事一案的办案主体单位及管辖权问题
上诉人金某、耿某均提出焦某1等人于2015年5月27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寻衅滋事一案,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3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该案案情复杂、双方涉案人员多,派出所的侦查手段和侦查能力无法完成,依细则应由县局刑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侦破,派出所不是办案的主体。经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08条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条规定,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但同时还规定,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04条还规定,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应当依照移送程序进行呈批、批准、移送和送达。综观本案,罪犯焦某1等人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后,凤山派出所做了先期处置工作,上诉人金某批准凤山派出所受理此案为行政案件,后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案件承办单位为凤山派出所,承办人为金某和耿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后,明确办案主体仍是凤山派出所,亦未更换案件承办人。该事实有证人边某、张某2、李某2、袁某的证言,边某的个人笔记本记录,丰宁凤山派出所焦某1寻衅滋事案原始卷宗、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系统中焦某1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电子卷宗等在卷证实,上诉人耿某的供述亦供认焦某1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的承办单位是凤山派出所,承办人是金某和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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