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一天工作12小时,到底有没有延时加班费、双休加班费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件概括】
陈大毛于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在农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门卫,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是两班制,即一天工作12小时,农业公司方没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劳动者的工时制度。陈大毛休息日工作,农业公司均没有安排补休。
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农业公司、陈大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800.00元(即日工资为82.76元、小时工资为10.34元),此期间陈大毛工作总天数为53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为14天、休息日及工作日为521天。
2016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用工协议书》,期限至2021年9月30日,月工资为1,270.00元(即日工资应为58.39元、小时工资为7.3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陈大毛工作总天数为670天,其中法定节假日为21天、休息日及工作日为649天。
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农业公司未给付陈大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陈大毛所开工资总额为39,600.00元,以月工资1270元为基数计算的工资为27,940.00元,其差额为11,660.00元。
经陈大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农业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仲裁机构计算方式给付陈大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
【分析判断】
农业公司、陈大毛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陈大毛的工作岗位是轮班制,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作制,虽农业公司方没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劳动者的工时制度,但陈大毛的加班费应按综合工作制计算,包括周六、日也应视为正常工作日,所以陈大毛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工作时的正常工作日应为521天、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为14天,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时的正常工作日应为649天、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为21天。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