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刑事判决书!(火爆法律圈)(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二)控辩双方的意见。在ATM机正常的情况下,被告人于德水拿着银行借记卡前往ATM机存钱,与其本人拿着现金前往银行柜台存钱完全一样,这是一种公开合法、为银行所允许和欢迎的交易方式。这种情况下,将ATM机接受指令的交易等同于银行柜台交易,交易双方及普通公众都会认可,没有疑问。所以,控辩双方对于德水开始不知情的存款行为的性质不持异议,均认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争论焦点是在于德水发现ATM机发生故障以后继续反复存钱这一后续行为上。
辩方认为,ATM机因发生故障造成存款入账成功但吐出现金,如同银行柜员发生差错,多付给客户钱款一样。于德水存款于ATM机后,手机短信提示存款成功,即说明于德水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交易完成后,ATM机又将于德水存入的现金原封不动地吐出来,这时候现金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属于银行的遗失物,于德水不取其他人也会取走,所以于德水是在保管银行的遗失物。ATM机存款入账之后,又将现金吐回,这是银行的过错,于德水没有纠正银行过错的法律义务。于德水反复存款,与ATM机(银行)之间都是合法交易,最后将钱款从其它银行取走,也是处理遗失物,涉及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而不是犯罪。道德的评价不能等同于法律的评价,刑法关注的是人们的底线行为。
控方认为,被告的后续行为绝对是非法的。于德水前往ATM存钱开始的目的是为了存300元,但因ATM机发生故障,存几次钱均被退回,于德水在准备放弃存钱时,发现手机来信息表明存款已经入账,他继而从旁边的农业银行跨行取款两次(分别是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被告人在此之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此后于德水已经证实其存款时虽然现金被退回但存款已经入账,存款交易完成但没收现金。又返回邮政储蓄ATM机连续操作十次3300元,后又到附近银行ATM机取现金15000元,转账5000元,再次回到邮政储蓄这台故障ATM机反复存款,共17次,存入人民币97700元,并于当晚到深圳市龙岗区其它银行网点跨行提取现金和转账,得款人民币90000元。这时其与ATM机的一系列交易,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不具有合法性。
我们认同控方的观点,理由是,于德水通过取款方式验证,确认邮政储蓄这台ATM机已经发生故障,他此后17次交易的目的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银行现金,而且,被告人于德水的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内心非常清楚,这些钱不是他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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