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刑事判决书!(火爆法律圈)(7)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从被告人后来连夜转移资金的行为来看,他就是希望在银行未知晓或将ATM机维修正常之前占有银行资金。因而,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最后,辩方还认为,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原始最古老的犯罪,被赋予了约定俗成的含义,国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什么是盗窃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被告人以合法形式取得钱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很难让公众信服和认可,因为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必须使基本规则为民众所认可。我们认为,认定任何犯罪都需要主客观相统一。本案中,案件事实和被告的行为过程都显示,被告人于德水由于主观意图发生的变化,导致先前合法行为后来转化成了非法行为,所以被告人的合法形式并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同时,本案也是因ATM机故障让被告临时起意的犯罪,发生的概率较小,在盗窃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概率小和特殊性都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构成的分析。被告人于德水后来的多次操作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这也是侵占和盗窃的本质区别,即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构成侵占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是典型意义的侵占,二是合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即对于脱离占有物的侵占。本案不能认定是侵占的关键在于,银行没有同意或授权,所以不构成典型侵占;同时,被告人于德水对银行资金的占有是通过恶意存款取得,不是合法持有,也不构成脱离占有物的侵占。
其次,前面已经分析过,如果在被告人未采取任何主动行为时,ATM机吐钱,被告人得到,可以认定为遗忘物。但本案是被告人通过故意行为,ATM机“被操纵”而吐出现金,那么这些现金肯定不是银行的遗忘物,被告人也不是替银行保管钱财,因为从立法本意来说,遗忘物、保管物、不当得利都不是获得者通过主动行为来获得。如果说某人通过自己故意的、主动的行为获得他人的遗忘物,显然违反法律关于遗忘物的定义,违反基本逻辑。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故意行为取得的财物,显然与遗失物、不当得利的法律含义不一致。既然银行资金不能认定为遗忘物,那么被告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替银行保管,因而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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