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被“小三”敲诈勒索案:行为是决定刑罚的依据,而不是相反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国浩律师 寇树才 来源:明德尚法原题:行为是决定刑罚的依据,而不是相反——围观吴秀波被敲诈勒索案
根据行为确定罪名,根据罪名确定刑罚,这应该是刑事案件的基本思维方式。如果是先确定应该判处的刑罚,然后再对事实进行认定,就会削足适履,肯定会形成对事实和行为认定上的任意裁剪。不仅认定事实错误,也导致司法的逻辑混乱,出现法律系统的内部的冲突和紊乱。
司法实践的现实,并非完全不存在先量刑后判断事实的思路。极少无罪判决的事实,导致法官越来越不愿意或者不敢或者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基于朴素的人类同情心和直观的生活经验,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又明显不公平,法官就可能找个轻罪名或者找个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轻刑。为了和判决结果相协调,不惜牺牲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判决书认定,陈梦琳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并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悔罪表现,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十万罚金。
按照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超过三十万元的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涉案金额四千万元,基准刑期应该在十到十五年之间,即使属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该在下一个量刑档次(三到十年)的中线以上,也就是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原因、对象的特殊性,也仅仅属于酌定情节,不应该突破法定量刑区间。
应该说,陈某的量刑是很轻的。
问题是,陈某的行为构成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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