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16)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公开听证。2021年7月15日,南通市院和某区检察院围绕应否对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是否对单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及如何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等焦点问题展开听证。
2021年7月15日,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促成单某与行政机关当场和解。
听证会上,单某坚持要求恢复被拆除房屋原状,且因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未给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执法手段粗暴、态度蛮横,造成其精神痛苦,应当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检察官对此作出针对性回应:一是单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对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范围,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二是指出街道办不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区执法局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对此予以确认,但行政机关始终未与单某达成赔偿协议,又未作出赔偿决定,损害了单某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三是本案单某房屋被强制拆除仅涉及财产直接损失,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检察官同时指出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职应当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尤其是实施此类对基本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时更应注重方式方法,坚持规范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就案涉违法行为和执法方式向单某真诚表达歉意,并承诺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单某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听证员肯定了单某支持城市治理工程的态度,同时指出在国家赔偿的范畴内,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行政行为损害单某的人身权利并造成单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本案中,街道办、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仅造成了单某财产损失,虽然给单某精神状态带来了不良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致单某精神损害且达到后果严重,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已表达歉意,显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诚意,希望单某能够体谅和理解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系职责所在,继续支持城市更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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