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1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听证会前,考虑到该案申请人年老体弱,难于奔波劳碌,为减轻申请人讼累,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二分院将听证会就近安排在当地检察院;又考虑到该案涉及职业病专业领域,特别邀请了曾任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的市人大代表,和专业素养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两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4月1日,二分院组织向某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社保中心等在某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由二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主持。
2022年4月1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向某国案听证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向某国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向某国与煤炭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证明,向某国已在当时与煤炭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从业期间煤炭公司已为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保中心应当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中心发表意见认为,从《工伤认定书》载明事实看,向某国在与煤炭公司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后,又在煤炭公司采煤直至该公司关闭(2008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26日),且煤炭公司未给向某国缴纳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故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保中心支付,而应由煤炭公司承担。
听证会上,听证员就案情疑点发问,并就双方争议焦点对向某国释法说理:向某国在煤炭公司工作存在两个时间段,对双方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前的工伤保险费,煤炭公司已足额缴纳,但在向某国重新回到煤炭公司采煤后,煤炭公司仅给向某国缴纳了9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没有给其缴纳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属于未足额缴纳公司保险费情形,应当由煤炭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虽然煤炭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已不能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国家针对尘肺病这类职业病有一定的救助政策,重庆市也发布了相关救助方案,建议向某国争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生活、医疗困难。建议检察机关排查辖区内与向某国相似情况的案件,从机制和源头解决该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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