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6)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2020年9月23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曲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评估,结合听证会前应检察机关邀请,查阅建筑图纸和现场走访勘查的情况,认为案涉商户拆除的建筑内墙并非承重墙,行政机关提出的拆除墙体加固整改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有效保护楼上居民的安全。
听证员评议认为,曲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法分局履行职责,将延长曲某诉求实现的时间。通过检察听证,搭建曲某与执法分局沟通的平台,能够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执法分局立即督促案涉商户按照执法分局提出并经建筑专家认定的安全整改方案进行房屋安全加固。施工后,曲某到现场查看、监督。最终,曲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曲某、执法分局、案涉商户对处理结果和工作方式均表示满意。
办案过程中,和平区检察院发现周边多个建筑物存在临街商户私拆建筑内墙情况,就此向执法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并处理违规拆墙行为。执法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区域49家小微企业进行排查,共发现16家存在私拆建筑内墙的行为,责令按照房屋加固方案进行了整改,案涉商户均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持续平稳经营。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一般应作出事实认定和违法性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履行法定职责的生效行政判决执行监督案件中,可以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明确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听取相关行业的专家意见,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
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工伤认定 残疾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楼某某在原工作单位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感身体不适,在自行就医途中突发中风,经康复治疗后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2017年5月,楼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经审核后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楼某某不服,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同事辱骂,属于受到“言语暴力”即“冷暴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应被认定为工伤,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5月,楼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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