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9)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2020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就卢某案组织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2020年12月22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围绕卢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上下班时间、是否为合理路线等议题展开。
某热力公司认为,第一,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10时42分,并非上下班时间;第二,卢某驾驶摩托车沿千秋路由东向西行驶并非上下班合理路线,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卢某索要的赔偿数额太高,不合常理。
市人社局认为,第一,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即非主要责任。第二,卢某居住在狂口社区,当时驾驶摩托车沿千秋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市千秋路市宾馆西路口处发生事故,正是其惯常回家路线。第三,卢某根据某热力公司安排早上八点至下午五点上班,中午有换班吃饭时间。10时42分许卢某发生事故,虽然事故时间早于某热力公司所述中午换班吃饭时间为11:30至13:30,但关于吃饭时间问题公司员工说法不一,某热力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确有制度且已经向员工明确传达告知必须在11:30至13:30之间换班吃饭,再结合卢某从事巡线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及当天天气状况,能够认定事故发生时是合理下班时间。即使卢某存在早退换班吃饭行为,违反单位内部的工作纪律,但在无证据证明卢某早退是出于其他目的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卢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认定。
听证员就上下班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等问题,分别向某热力公司与市人社局提问,并引导当事人围绕听证议题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
听证员闭门评议后,一致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和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作了听证评议宣告。
听证效果。听证会结束后,申请人某热力公司表示愿意与安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某热力公司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向安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59万元,并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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