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10)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讼争持续多年,因用人单位对是否构成工伤存在异议而拒绝执行工伤赔偿的案件,可以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争议事实,借助听证员的判断缩小分歧,围绕争议焦点释法说理,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推动争议化解。
案例五
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调查核实 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邓某林等五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清远市某地拆旧建新,搭建相连的五卡铁架屋。2018年1月2日,清远市下辖的某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综局”)巡查时,发现邓某林等人正在搭建涉案铁架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催告拆除未果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2018年5月17日,城综局将屋内财物清空返还后强行拆除涉案铁架屋,并对拆除后的材料进行回收处理。邓某林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城综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涉案铁架屋为违法建筑物,依法应予拆除,但城综局在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未经公告限期履行程序径直拆除涉案铁架屋,程序违法。该判决生效后,邓某林等人向城综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邓某林等人向清远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支持。2022年1月,邓某林等人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远市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04:06
听证前准备。清远市院受理本案后,围绕涉案铁架屋所占地块是否为邓某林等人的宅基地开展调查核实:1.向某地自然资源局调取1985年该地块被某公司征收时的地籍档案,以及2010年、2015年、2021年三个时期该地块的用地影像图。2.因涉案地块已建为住宅,向某房地产公司调取该小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总平面定位图。根据地籍档案记载和征用土地示意图,某公司于1985年征收该村小组的地块中已包含邓某林等人所建铁架屋占用的地块,且已于2015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后某房地产公司受让该土地用于建设小区住宅,其总平面定位图已包含涉案土地。检察机关调取的用地影像图亦直观清晰地显示,涉案土地所在区域为国有土地。清远市院认为,国家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违法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涉案铁架屋并未取得临时建设批准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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