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入刑,窃取别人人生终将付出代价(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冒名顶替”入刑来说,要不要惩戒,或要不要强化惩戒,这首先是个自然理性问题。如何惩戒,如何精准入刑,以及“冒名顶替”入刑之后如何理顺与相关个罪的关系,这更多是个专业理性问题。
我说的是“首先”以及“更多”,因两者常常相互交织,不能说入不入刑就全交给自然理性,同样也不能在“如何入刑”问题上排斥民意的参与。
“冒名顶替”入刑的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纵观舆论场上的几起“冒名顶替”事件,事发均在多年前。随着户籍制度的日趋严密,个人身份数字化的加速,现在还想要“冒名顶替”难度已极大。
既如此,“冒名顶替”入刑岂不是一枚“空对空”导弹?过往的“冒名顶替”案,因法不溯及既往,哪怕这次入刑也无法适用。新的“冒名顶替”案,大概率也难以等到了。
山东济宁毕业生苟晶,被高三班主任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但在我看来,“冒名顶替”入刑仍有其必要性。法虽不溯及既往,但“冒名顶替”这一行为,一旦入刑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它不是在顶替那一刻就完结终了,而是一种持续的、不间断的行为。
如果冒名顶替者在“冒名顶替”入刑之后,仍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或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那就是“现行犯”,当然可以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当然,现实中的千姿百态,也可能冒名顶替者在冒名取得入学、录用或安置后,又改回了本名,这是否还是“持续犯”?
其实,这些问题在司法过程中都不难解决,若实践中争议较大,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强化适法的统一。各种个案的假设,不影响“冒名顶替”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