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学习法律,保护自己,远离犯罪。
各位朋友好,我是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赵江华,今天我们就来分一下冒名顶替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22年7月11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纪委监委4楼办公室,就70后女子邓群莲被冒名顶替一事,纪委工作人员当面向实名举报人邓群莲反馈了处理结果,并要求其在反馈单上签字。
纪委工作人员向邓群莲介绍,对顶替者“邓群莲”(原名黄玉兰,又名黄凤英、黄玉凤)维持政务警告处分,对黄玉兰哥哥黄某军、原班主任姚某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违规办理户口迁移的原关溪乡政府工作人员黄某香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对当年参与的多名老师进行了问责,“包括市、县纪委原办案人员都给了相应处分,”“这是多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作出的处理结果。”
“我对冒名顶替者黄玉兰的处理结果不服,认可对其他人的处理结果。”11日午间,邓群莲表示,不解为什么对冒名顶替者黄玉兰的处理结果这么轻?
那么当地对黄玉兰的处理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冒名顶替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添加的罪名,该罪名之所以能够添加正是近些年不断被爆存在这种冒名顶替行为。关于这一罪名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正是针对这种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某种教育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等情形,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对那些冒名顶替行为进行处罚呢?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简单地说就是今天制定的《刑法》规定是不能用于处罚昨天发生的行为。那么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无可奈何呢?
其实,《刑法》当中还有一个罪名是可以适用的,那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该条文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了解这一规定的朋友会发现这一罪名是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添加的,也就是说他也是一条相对而言比较新的规定,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对于冒名顶替行为多发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及21世纪前十几年的这种行为同样无法制裁呢?我个人认为对于2015年发生的这种行为可以分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就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相关人员已经不再有这种冒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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