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构成犯罪?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详见“诈骗犯罪辩护肖文彬”新浪博客)
一、前言
近日,山东陈春秀、苟晶等人高考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持续发酵,触动了大家的神经和冒犯了大众朴素的情感。媒体还报道,仅2018年到2019年,山东就有14所高校,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无一人有异议。
此报道一出,天下舆论一片哗然,孔孟之乡竟发生如此“鸡鸣狗盗”之事,岂不令天下读书人心寒?天下人大多从考试就业显失公平及大众情感的视觉进行解读,鲜有从法律,尤其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作为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愿意从刑法的角度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进行初步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客观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客观逻辑构造的,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首先,行为人即冒名顶替一方是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伪造了准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少证件,得以顶替上大学成功。
其次,陈春秀、苟晶等人是在不知不觉中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被害人”即便产生了错误认识,以为自己已落榜,但陈春秀、苟晶等人并没有因此而作出任何处分行为(更谈不上处分财产的行为了)。
再次,“被害人”陈春秀、苟晶等人并没有直接遭受财产损失(详见后面论述),直接损失的是大学上学资格和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
因此,“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构造,也就无法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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