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构成犯罪?(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五、“冒名顶替上大学”到底如何定性?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天衣无缝,无法将其以犯罪论处。但根据媒体报道来看,若想顶替上大学成功,冒名顶替者一方必须要在准考证、身份证等方面造假,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论处。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但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形,未过追诉时效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是本案的一个争议问题。初步看来,被冒名顶替的事件很多都发生在十年以前,都已经过了刑法的追诉时效。但是,“冒名顶替”的行为除了上大学之外,行为人还用冒名顶替的身份用于工作与就业,一方面导致“被害人”无法上大学的损害结果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另一方面也导致“被害人”在银行贷款等方面严重不便。
由此可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对未过追诉时效的行为人可以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冒名顶替上大学”操作环节当中,若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也可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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