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种情形就是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仍然继续存在这种盗用或者冒用行为的依法可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因此,对于这种继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依然可以进行处罚,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只要相关人员想要继续享有相应福利或者某种权利,那么他就必然会一直存在这种冒用或者盗用的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免去这位顶替“邓群莲”的人员的公职身份,而不应当仅仅是一种警告处分,因此,个人认为“邓群莲”被冒名顶替一案,对直接当事人,即这位冒名顶替者的处罚是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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