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有事实根据的初步判断标准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真实典型案件,分享实用法律观点
【实用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有事实根据,是指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起诉人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应当提供该书面决定,如果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则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该事实行为。 司法实践中,通常只要指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即可认为起诉具有初步的事实根据,至于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则另行考量。
【真实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邓军因诉被申请人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棠区政府)要求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16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8月21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邓军的委托代理人赵彬,被申请人海棠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舰、陈帅,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邓军诉称,2006年,三亚市海棠湾镇江林村委会江林村村民林日武与江林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邓军通过与林日武签订《水产养殖场合作协议书》合作进行水产养殖。同年,邓军投入巨额资金在承包地上投资建成33365余立方米的鲍鱼养殖池,成立恒丰鲍鱼养殖场,专业养殖鲍鱼。在邓军精心经营下,鲍鱼养殖场自建成后,一直运营良好。2010年,由于海棠湾环湖路项目的建设需要,海棠湾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要征收邓军鲍鱼场所在范围的土地。为支持政府工作,邓军积极配合镇政府对恒丰鲍鱼养殖场的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镇政府工作人员拿到清点登记册后,告知邓军耐心等待消息,政府会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邓军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然而,2011年5月6日征地拆迁后,在没有等到补偿消息情况下,邓军找镇政府要求履行补偿义务,镇政府说得走程序,让邓军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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