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有事实根据的初步判断标准(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基于对政府的信任,邓军回去继续等待。如今镇政府已经提级为海棠区政府,邓军还是没有等到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万般无奈下,邓军委托律师找海棠区政府依法交涉,海棠区政府工作人员让邓军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解决征地拆迁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事宜。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海棠区政府向邓军支付征地拆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989.22万元人民币;二、判令海棠区政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标准,向邓军支付自2011年5月6日起到征地拆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海棠区政府承担。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行初33号之一行政裁定认为,虽然海棠区政府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强制拆除邓军鲍鱼池行为时已告知邓军诉权或起诉期限,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邓军自2011年5月6日其鲍鱼池被强制拆除之日起,就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应适用该款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邓军自2011年5月6日其鲍鱼池被强制拆除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邓军的起诉。邓军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1677号行政裁定认为,邓军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未能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同时查明,根据江林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王好川证实,涉案鲍鱼场系三亚市综合执法局作为乱抢乱建的违法建筑拆除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涉案鲍鱼场所在土地目前还是集体土地,并未被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邓军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承包滩涂地上合法从事鲍鱼养殖,应受法律保护。2.被申请人为“国家海岸”国际休闲度假区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以征地的名义拆迁申请人的鲍鱼养殖场。3.一、二审案由错误,本案的案由应依法确定为:诉海棠湾区政府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法定职责案。4.一审认定申请人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二审对此予以维持,严重侵害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征地拆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989.22万元;判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1年5月6日起到征地拆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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