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即,核的分别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同时,从保护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二是“核”的阶段不同。即,分别什么时候“核”?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由此,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适用于立案前后,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需要补强证据进一步核查的可以采取相应审查调查措施。但是,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环节,初步核实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是在立案前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调查,避免立案审查调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其适用于立案审查调查之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履行特定审批程序,不能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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