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害:破解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难的利器(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三、证明妨害的适用前提与程序
并不是说,只要被告不提交证据,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了。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规定,要想适用证明妨害,权利人必须“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或者“已经尽力举证”。这也意味着,要想通过利用证明妨害制度让法院作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裁决,权利人自己首先要尽力去举证,至少应当提交能证明其主张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也称为表面证据,目前还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作出详细的定义或说明,法院在判定什么是初步证据时,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初步证据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第三方发布的数据进行推演计算的方法、当事人的网站统计数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年营业收入及利润率等。
证明妨害程序的启动,既适用于权利人主动申请对方提供证据的情形,也适用于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形。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法院也可以通过裁定书的形式依职权责令当事人提交证据。规定法院依职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是《知产证据规定》的一大亮点,通过裁定的形式具有强制执行力,能更好地保证该制度真正发挥其破解举证难问题的功效。
《知产证据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根据通过对相关案例数据库的检索,适用该规定中证明妨害制度的案例还比较少。这可能是由于施行时间比较短、各方面对有关规则还需要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正如本文所提到的那样,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从不同角度确立的证明妨害制度,司法实践中需要系统理解和妥善处理《知产证据规定》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民事诉讼制度中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科学合理适用证明妨害制度。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明妨害规则也将被越来越多地适用,为有效解决举证难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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