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与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文相对照,《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条即“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避风港原则”重新进行了立法的整理,不仅将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而且更重要的是将这个规则适用的范围明确扩展到了所有的“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上,也就是针对所有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而在以往的相关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只是针对一部分民事权益规定了这项规则。
例如:国务院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在这里,只针对相关的著作权的权益受侵害。
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也有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是,从该司法解释标题也可以看出,该规定只针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并不针对其他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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