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在《民诉法解释》第112条中,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被模糊地概括为书证,致使制度的适用显现出强烈的模糊性与扩散性,难以达到制度设计者所期待的理想效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与否,最终被笼统地归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无法溯源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书证作为一种广泛运用的证据种类,以其所载之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种类存在明确的界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文书提出命令”的用语,而我国法律上的用语其实是“书证提出命令”。文书与书证在语义上存在较大区别:书证是以文书为证据方法所为之证据种类,其与文书含义不同。在《民诉法解释》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整体适用对象界定缺位的情形下,那些虽不以文字为载体却能表达与案件有关的思想或事实、被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视为准文书的信息资料在我国就无法归入书证范畴。例如,磁带、光盘、硬盘以及电脑数据等证据资料,就可能因被纳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别而无法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在司法实践中,书证确为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将其作为书证提出命令的对象符合实践需求。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技术设备的广泛运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亦成为极其重要的证据来源。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既相互排斥又存有相通之处。最明显的共性是三者都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只是载体有所区别。在2020年5月新《民事证据规定》生效前,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从法律条文层面理解,仅能适用于书证而排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适用。其实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适用书证相关规定的案例,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以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现实局限性。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需为对方之主张加以证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解决证据偏在、实现武器平等的同时,须考虑书证持有人为对方之主张提出证据的成本与期待可能性。证据偏在的情形多现于现代型诉讼中,一般这些诉讼中双方实力差距悬殊,特别体现在证据占有与收集方面。在当事人武器不平等的情况下认定证据并生成裁判,无疑是对独占、多占证据一方的偏袒。负担证明责任的弱势一方难以获取由对方控制的书证,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关系;民事诉讼程序亦因证据缺位而无法达到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也正是为解决这些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难题以达成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标,制度设计者由此构筑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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