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例如,病历对患者构成利益书证,但对制药公司不构成利益书证。权利书证,是指依据实体法应当提出的书证。例如《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书证之权利。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其内容大多包括商业秘密事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仍将其列入适用范围之内,原因在于商业账簿记载清晰、可信度高,且持有人负担保存义务,因此具有极高的证据价值以及被广泛利用的潜力。
除上述四项具体情形之外,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还规定了兜底适用条款。得益于兜底条款之存在,不必对前四项具体情形本身进行扩张适用。我国并未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单列法律关系书证的做法,因为记载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书证与利益书证在实践中往往被严格区分,于是兜底条款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书证适用之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以往认为之法律关系书证,通常仅限于契约关系或准契约关系。在如今一般化适用趋势之前提下,兜底条款下之法律关系书证具体涵盖何种法律关系,应作广义理解——还包括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书证提出命令之兜底条款表述为“与本件诉讼有关之事项所作书证”。诉讼相关书证亦可为新《民事证据规定》之兜底条款所包含,但是诉讼开始后为准备诉讼所获得之成果应当排除在外,此类书证作为除外事由将于下文详细论述。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条文层面明定了“具体情形+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则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规定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总体而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的模糊性较《民诉法解释》得到缓和。只是新《民事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制仍然不尽合理,要使新制度切实落地实践,对其适用范围的规范亟待进一步跟进。
书证提出命令:
确定性基础上的泛化适用
新《民事证据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之适用规则,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得以降低其模糊性而走向确定性。尽管如此,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仍因缺乏限制性规定而面临不合理的泛化适用局面,包括对适用对象的整体性扩张以及在一般化适用基础上的泛化。前者是指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为适用对象;后者则是指欠缺限制规定的扩大化适用——通过不公开质证的方式承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内容书证的适用。迄今为止,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泛化适用的迹象不仅蛰伏于文本层面,于司法实践中亦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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