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6)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一)泛化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边界拓展
各国和地区对书证提出命令的态度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以及制度的成长而逐渐发生变化。开始时,各国和地区多抱有非常审慎的限定化适用态度。德国始终遵循“在事实探知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无需帮助其对手”的理念,以谨慎的态度确定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亦皆采限定化适用的模式。由于诉讼中证据偏在问题的凸显以及对发现案件真实的恳切追求,上述国家和地区顺势寻求各种方法扩大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中,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皆采取限定主义下的一般化立法模式:为扩大适用而增设兜底性适用条款,又于兜底条款下加以限制性规定。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采一般化适用模式,是为达成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求取诉讼纷争的终局解决,是其在现代型诉讼催生下的合理扩张。倘若民事诉讼一味注重发现真实的目的,难免容易忽略其他重要因素,导致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陷入适用混乱的尴尬境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情形”,系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审酌确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示反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一般化适用,表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兜底性适用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为法院探索实践中可能涉及的适用情形预留空间,并非表明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受到例如证据获取的必要性、容易度等涉及证据调查必要性的限制。然而这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表态,较之以往,制度的适用确实受到了进一步规制;
在文本层面,我国新《民事证据规定》却并未对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何种书证能够得以适用仍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限制性规定的缺失,导致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书证范围过于宽泛。各种类型的书证,无论其提出是否可能损害其他特定利益,原则上只要与待证事实相关,法院认为有必要,就存在提出的可能性。基于此,从语义上可以得出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存在泛化适用可能性的结论:即使被申请的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特殊内容,亦属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涵摄范围。
因此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一般化,理当区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有所限定的一般化。我国在承认书证提出命令一般化适用的基础上,并未效仿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之加以限制性规定。特别是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2款通过不公开质证规则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证不得公开质证。该条款看似是赋予涉及特定内容的书证不公开质证的特权,实则再次肯定了持有人对这些特殊书证的提出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证得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持有人不得以书证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提出书证。其他可能不适合开示的书证亦可能适用,比如具有保密义务的特定职业人员基于他人信赖利益所制作的书证、涉及重大职业技术的书证等。因此,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所限定的一般化适用相比,我国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化蕴含着非限制性泛化适用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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