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4)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不过,司法实践中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不仅适用于典型的现代型诉讼。在一般型民事诉讼中,因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法律知识、距离证据远近以及收集证据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亦客观地存在着证据偏在现象。换言之,归因于书证提出命令的现实需求性和实用性,其被广泛应用于合同、公司、票据等一般性民事诉讼中。相较于当事人举证实力悬殊的现代型诉讼,对于其他一般型民事诉讼案件,应更为妥善把握不负证明责任的持有人为对方利益而提出书证的期待可能性。在当事人双方出现难以平等对抗的情形时,法律秉承“天平向弱者倾斜”的公正理念,给予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以特殊的程序保障。易言之,当双方诉讼实力均衡时,法律理当要求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收集书证。故此,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理当受到更谨慎妥适的规制,尤其应当注意矫正因过分追求发现真实而偏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的不合理迹象。
明确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意在帮助该制度落地实践,克服适用的不确定性,平衡发现真实的诉讼追求和书证持有人的诉讼负担之间的潜在矛盾。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的模糊性在立法上不能得到补正,上述痼疾将难以得到有效疗愈。克服笼统适用的难题表明制度设计趋于明晰,当事人得以根据实在的法律依据申请或接受法院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二)确定化的书证提出命令及其一般性适用
为解决模糊性带来的适用难题,新《民事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新加以界定。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作出整体性扩大,即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表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不再仅限于书证,亦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审判实践提供法律依据。除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整体适用对象予以扩张和确认外,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对具体适用情形亦加以分类细化。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明确了“具体情形(引用书证、利益书证、权利书证以及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引用书证,是指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从书证的保密性角度而言,既然当事人曾在诉讼中提及该书证,就表明当事人主动排除书证的保密性,那么当然无权拒绝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出示之请求;从公平角度而言,若所引用的书证相关主张果真对法官的心证造成影响,亦理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书证内容予以举证的机会。利益书证,是指对方当事人持有的为申请人利益制作的书证。以下构成要件满足其一便可判定为利益书证:一是直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利益或者构成直接证明这些权益的基础;二是制作目的是证明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构成证明这些权益的基础。判断利益书证的必要步骤还包括,确认书证是否具有为申请人带来有利结果的能力,仅能够为申请人带来有利结果的书证才能成为利益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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