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15)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为使当事人免予遭受秘密审查程序的侵害,法院实施秘密审查程序之裁量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须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于必要时启用。盲目适用秘密审查程序可能扰乱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秩序,因此应当立足于我国立法模式与司法实践之现状,构筑严格限制下补充性质的秘密审查程序。
结语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符合民事诉讼发现真实之宗旨,合理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发挥制度效能的必由之路。新《民事证据规定》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增设兜底条款为法官预留充裕的判断空间,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引至一般化道路,符合多类型诉讼之实践需求。但是限制性规定的缺位,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书证的适用,仅寄希望于通过不公开质证以消除开示这些特定类型书证之弊害,直接导致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规范语义和司法实践中的泛化适用。泛化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旨在追求发现真实和实现实质正义的核心理念,却人为忽视了对现代法治国家所特别珍视的特定利益之必要保护。若发现真实需以牺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重要权益为代价,是为背离民事诉讼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基本原则。牺牲更高价值的利益以发现真实未免存在舍本逐末之嫌,书证提出命令的正当适用理应厘清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碰撞中的价值位阶,达成合理的价值平衡,有效发挥制度优势。
法律应当秉持理性的态度搭建本土范式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盲目激进无益于新型制度的健康发展。
注:为方便微信阅读,文中略去了原文中的注释和引文标识。本文原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第5期127-139页(总第170期)。作者:冯玉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第二届“学术新人”论文大赛本科生组“学术新星”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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