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1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除外事由本身的适用对象,即除外事由仅能够针对兜底条款还是能够对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所列之全部情形进行抗辩。从文本意义上理解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44条,持有人仅能就兜底条款主张存在正当事由而行使书证提出拒绝权。我国台湾地区之书证提出命令于文本层面肯定了该条第1项至第4项(引用书证、权利书证、利益书证、商业账簿)所涉书证的无条件提出义务。但是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实际上除外事由究竟是否能够成为拒绝提出前四项之正当理由,值得谨慎斟酌。
就引用书证而言,若其内容涉及书证持有人个人秘密,引用书证既已由持有人于诉讼中引用,自然可以视为放弃秘密之意思表示;倘若书证涉及第三人隐私,持有人为对该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者,则不能视为第三人放弃秘密利益,即使该书证曾被持有人引用,持有人在后续诉讼过程中仍得拒绝提出。就权利书证而言,持有人不得以存在除外事由进行抗辩。因为权利书证既然有实体法之请求权基础,那么书证提出命令的实质作用仅在于避免诉讼拖延——将当事人原需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获取书证之步骤简化为通过书证提出命令即可获得。至于利益书证与账簿、记账原始凭证,需要结合案件斟酌取舍。将书证之于申请人的重要程度与持有人的秘密保护必要性进行比较,若不提出书证将导致申请人遭受之不利益高于提出书证带给持有人之不利益,则得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反之不得适用,持有人得拒绝提出书证。
除外事由是在特殊情形下对书证提出命令的适当妥协,从而实现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新《民事证据规定》所列的四种除外事由,可以视为申请人证据收集与持有人秘密利益保护间的两种协调方式:一是对某些具备特别重要保密价值的秘密事项,给予绝对的保护,例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书证可以直接作为除外事由而不适用书证提出命令;二是在个案中,对有保密价值的事项进行判断和利益衡量,当该秘密事项对澄清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且提出书证不至于过分侵损持有人利益时,才可以对该持有人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二)严格限制下的秘密审查程序
为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之能力,促进民事诉讼发现真实之目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致力于扩大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为降低此种扩大适用导致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之风险,又通过设置除外事由(日本)或者书证拒绝权之正当理由(我国台湾地区)的方式,以平衡特定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设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除外事由抑或书证提出拒绝权之正当理由,确实能够有效维护特定权益,却难以避免被申请人为逃避书证提出义务而编造除外情形。为适时合理地判定书证所涉内容是否具备上述除外事由或正当理由,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皆于英美法系的“In Camera”程序之基础上确立秘密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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