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11)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


除了不能忽略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证的潜在危险性,现有的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情形亦需考虑不负证明责任一方的提出可能性。例如,引用书证之所以能够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其缘由在于持有人主动放弃保密利益,视为持有人对持有利益之自愿处分。因此持有人放弃的仅限于其提出的部分,对同一书证未提出部分内容仍享有保密权利;持有人为应答法庭或对方的询问而消极被动提出之书证也不应当被视为引用书证而要求提出。换言之,持有人在诉讼中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提出的书证始得作为引用书证,而毋论书证的提出阶段或提出形式。
泛化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将会造成特定利益的减损。当事人有其固有的趋利性,总是在诉讼中关注自身的最小成本与最大收益,可能习惯于申请法院要求对方提出书证而怠于主动收集,从而过分加重原本不负证明责任的持有人一方之证明义务,破坏当事人双方诉讼平等的格局。在追求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之时,要牢记尊重当事人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指针。制度设计必须谨慎考量发现真实的效用与重要特定利益之碰撞,探寻合理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求得理性平衡。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价值平衡建构路径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理想化的阶梯,但是也要谨防泛化适用而危及法律珍视的重要利益,造成利益天平的非理性倾斜。追求绝对平衡终究是一个无法圆满的命题,制度设计者、修改者只能立足现实,尽可能维护价值平衡,来减少利益冲突引发的不良后果。在书证提出命令一般化发展趋势下,对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加以必要限定并且配套设置切实可行的审查程序,是制度前进的理性选择。
(一)理性选择下的除外事由划分
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设置除外情形,是透过利益冲突于价值衡量下的理性选择。限制并非为制度的运行设置枷锁,而是为制度的发展规划更合理的前进方向。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重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泛化适用的现实困境,为其设立必要的除外情形,以切实发挥其实践功用。由于我国大陆地区于立法上并未承认证人拒绝作证权,除外事由的划分应当以我国各部门法中的权利保护为基点,并就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所列各项情形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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