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9)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一)不公开质证规则下的特定利益冲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书证能够有效揭示案件事实,理性发挥书证作用是推动诉讼、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途径。英美法系推行的事证开示制度即体现这种合作理念:一方有义务容忍、配合对方提出的事证开示请求,弥补申请方的举证实力缺陷。采用事证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证据在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和共享,落实武器平等原则。同样,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旨趣亦在于合理发挥书证效用,对原本不负证明责任的书证持有人科以提出书证的责任,促进当事人武器的实质平等,达成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标。
承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书证的适用,表明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拓宽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边界。我国将涉及上述特殊内容的书证单独列为不公开质证的情形,系斟酌于此类书证的特殊意义,并希望藉由不公开质证规则予以保护。不公开质证规则意在将书证开示带来的特定利益侵损后果终结于当事人与法庭之内。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避风险的实用意义,实则隐含诸多漏洞。“不公开”本质上仍是少数人内部的公开:书证内容依旧会被法官、对方当事人获悉。既然如此,有些书证即便不进行公开质证,仅由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阅览,也已然冒犯了特定利益。虽然我国法律中多处设置不公开质证规则,但是应当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中的非公开质证规则相区别。因为在一般举证过程中,当事人为证明己方主张而提出涉及特定利益的书证,系出于自身可控的利益衡量后而自愿选择牺牲一定程度内的特定利益,可以视为对秘密利益的主动放弃;
在书证提出命令中,书证持有人提出书证并非为自身的利益,反而是为对方之证明责任负担而提出书证,还可能承担因提出书证而产生的不利益。
首先是提出涉及商业秘密的书证有害于企业的安全经营利益。即使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书证不进行公开质证,仍然无法排除商业秘密为对方当事人所知悉的必然性。不公开质证不能保证申请人妥善保护书证所涉之商业秘密,亦不能阻止其非法利用或向他人开示。因此,要求不负证明责任一方为对方主张之要证事实提出涉及商业秘密的书证,不提出则面临不利后果,是对持有人一方施加过重的诉讼负担,迫使持有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其次是提出涉及个人隐私的书证会破坏公民个人生活自由的安全感。涉及个人隐私的书证在有些案例中已经得以适用, 个人隐私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人格利益,以书证提出命令强制持有人提出,可能破坏公民对日常活动保留隐私的安全感。最后是提出涉及国家秘密的书证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相悖。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能由特定人员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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