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10)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书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时,即便承认法官属于特定人员,亦无法将当事人视为特定人员而正当地获悉书证中的国家秘密。
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泛化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证,充分显现出书证提出命令与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意图用不公开质证规则来消除提出诸如此类书证的危险性,实质上无法奏效。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时,倘若书证的提出缺乏除外事由的规制,那么各类书证都可能成为提出对象。持有人拒绝提出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将直接导致持有人不但要承受为对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并且还需负担书证内容泄露的风险。据此,有必要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规制,避免对持有人施加过分且不合理的诉讼负担。重新考虑这些特殊类型书证所承载的特定利益与提出书证带来的发现真实之间的价值冲突,并寻求解决路径,是达成武器平等与构建合理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不可规避的抉择。
(二)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冲突的价值抉择
某一法律制度立法的过程,就是该法律制度利益形成的过程。在具体的利益衡量过程中,必须尊重对制度利益的分析,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只有与该法律的制度利益相一致时,才能获得该法律制度的保护。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亦是如此,在达成发现真实的价值追求时,理应兼顾书证持有人一方的利益,力求实现发现真实的制度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有机融合。虽然提出书证并不直接妨碍持有人对书证的占有,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效用的实现仍然时常伴随着利益天平的不合理倾斜。特别是泛化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时,即使适用不公开质证规则,亦存在利益博弈的过程,有损害诸多特定利益之虞。
如图2所示,书证提出命令的核心目标在于帮助诉讼双方当事人摆脱证据偏在、达至武器平等、发现实质真实,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却有可能因此而遭到损害。提出个人日记、家庭记账簿或企业内部运营资料等书证,将与法律所尊重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相冲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自由活动。有些类型的书证一旦提出,甚至有危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风险。通过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方式以达成发现真实的诉讼追求,不符合我国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态度。若执意强制持有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定内容之书证,可以理解为,相较于上述特定利益,民事诉讼法更注重发现真实之价值追求,这与我国法律的价值追求标准是相背离的。限制性规定的缺位看似充裕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空间,实际上却模糊了制度所隐含的利益碰撞之价值衡量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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