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这名本科生发了一篇CSSCI,还是独作(1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一项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提出会有损公共利益的书证,特别是涉及国防、外交上应保守之机密的书证。例如,公开刑事案件中被公安司法机关保留记载案件细节的书证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相关书证,可能危及被害人、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特定利益,抑或是泄露线索、妨碍案件侦破,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我国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置于崇高地位,若提出书证须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那么即使书证开示带来民事诉讼上的巨大裨益也应当被排除适用。
第二项是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书证。此类书证通常包括专为自身利益或企业内部运用而制作的书证。前者如个人日记、备忘录、个人或家庭账本等,后者主要有企业的会议记录、讨论方案、合同草案等为方便内部经营管理而制作的书证。尊重个人隐私乃基本人权保护之要求,有些关键性商业秘密则直接与企业的重要经营利益挂钩。此类书证的制作系出于个人活动或企业经营自由,持有人于制作时就抱有排除他人知悉之确信,法律对持有人诉讼合作之期待性不宜过高。若法律通过发布书证提出命令使其强制出示,将使得个人隐私权、企业经营自由权陷入不确定性之中。而合理必要的自由活动与经营管理的安全感主要来源于公民与企业对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因此书证提出命令理当排除此类书证的适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能够得到绝对的高位阶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于定夺前着重斟酌以下事项:
申请人主张之事件重要性与公共性;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重大性、归属性;书证的关键性、必要性与可替代性。法院须在对发现真实、实现实质公正与当事人平等原则等要求之冲突与平衡下,适度承认持有人对书证内容的隐匿权。
第三项是特定职业中涉及信赖利益之书证。例如,医生、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特殊从业者因工作关系难免获取或制作载有相对人秘密的书证。在我国,医生对病人之病情、律师对从委托人处获悉之信息,皆负有保密义务,这些保密义务旨在保障民众对这些特殊职业之信赖利益。若民事诉讼为发现真实而不加限制地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病人的诊疗记录、律师从委托人处获悉的秘密或取得的文件等书证均被要求提出,会导致民众滋生对这些职业的不安全感,有破坏民众重要信赖利益之虞。
第四项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准备诉讼之成果物。诉讼成果物,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参加诉讼而特意收集或制作的书证。保障当事人搜集证据能力、达成发现真实之目的固然重要,但是不能抹去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充分调查事件、准备诉讼所作之努力。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应当避免当事人或律师调查收集之成果轻易为对方获取,否则可能造成相互依赖对方而怠于自行收集证据的局面。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本该自行进行证据收集,若允许其轻松获得对方当事人之诉讼成果物进行举证,将有违公平与诚信原则。仅有当申请人确实需要该资料,且依其他手段无法取得或取得相当困难之情形,始得考虑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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